罪犯孫大雨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4-08-12 瀏覽次數:1206
罪犯孫大雨,女,1976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119761210224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江蘇省豐縣梁寨鎮孟樓193號。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2022年6月27日被本院決定逮捕(未執行),2023年1月10日再次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2月1日經本院決定由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徐州市看守所以被告人孫大雨患病為由不予收押。2023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23)蘇0321刑初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大雨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4)蘇03刑終41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罪犯孫大雨以其患有疾病為由,申請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鑒定,罪犯孫大雨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陽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會公示五天。如有異議,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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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