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春鳳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08 瀏覽次數:1070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113刑更6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郭春鳳,女,壯族,1988年3月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52225198803040947,大專文化,無業,租住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九州溪雅苑一區四號樓501室,戶籍地江西省泰和縣南溪鄉錦溪村蓮塘十八組11號。2022年7月2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3年10月21日作出(2022)蘇0113刑初47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郭春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同案犯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2023)蘇01刑終561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郭春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24年3月29日,郭春鳳以“本人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遼源市婦嬰醫院出生醫學證明顯示,2023年10月18日郭春鳳在遼源市婦嬰醫院生育一女,取名連瑾曦。北京市房山區司法局評估意見為郭春鳳適用社區矯正后,社會危險性較大,對社會及居住社區存在不良影響一般。本院向北京市房山區司法局發函,指定北京市房山區為郭春鳳的社區矯正執行地。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決定對郭春鳳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郭春鳳確為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郭春鳳暫予監外執行,起始時間自2024年8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