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4〕蘇鎮獄減建字第0360

罪犯郗同福,男,195276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漢族,大學??莆幕F在江蘇省鎮江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181228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11刑初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郗同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222日起至20302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整,扣押的人民幣1538.8484萬元、美元2.36萬元作為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扣押的房產34套、人民幣223.96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郗同福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520日作出(2019)蘇刑終5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613日交付執行。

罪犯郗同福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4月、202010月、20215月、202111月、20224月、202210月、20234月、20239月獲得表揚8次,且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郗同福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鎮江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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