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梅麗娜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08-06 瀏覽次數:882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132號
罪犯梅麗娜,女,1989年6月6日出生,江蘇省江陰市人,漢族,小學肄業,公民身份號碼320281198906061767,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0年7月1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13刑初1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梅麗娜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梅麗娜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在日常改造中有不規范行為,經民警教育后能夠認識到錯誤并改正,做到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學習上曾因私自未參加文化課被考核,經教育后能知錯就改,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考核周期內,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梅麗娜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