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陸益青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08-09 瀏覽次數:1751
江蘇省通州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112號
罪犯陸益青,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11198812174938,現在江蘇省通州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28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925刑初38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陸益青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陸益青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蘇09刑終24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1日交付執行。
罪犯陸益青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陸益青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通州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