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財產卻企圖“瞞天過海”?近日,一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獲刑。

兩年前,南通某公司與上海某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如皋法院達成民事調解,某科技公司分期給付貨款73萬余元,法定代表人王某勇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后某科技公司及王某勇未按調解協議履行,南通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如皋法院向某科技公司送達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該公司及王某勇未如實申報財產。

然而,執行干警經過調查發現,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為王某逸,其幕后操控公司的實際經營。另外為了逃避法院的網絡查控,其在微小銀行開設賬戶,同時又利用公司財務總監私人賬戶支付公司業務往來款。據查,王某逸明知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需要履行卻置若罔聞,并將公司經營收入中的19萬元用作他途。執行干警隨即將涉嫌拒執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審查。

案發后,王某逸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公司亦履行全部給付義務,南通某公司對王某逸及其公司表示諒解。最終,如皋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1萬元;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本案中,公司實際控制人妄圖“瞞天過海”,對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存有僥幸心理,終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相應的代價。法官提醒廣大被執行人,面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定要端正態度,積極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