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罪犯曹玲玲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
作者: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4-08-08 瀏覽次數:1402
公 示
罪犯曹玲玲,女,1997年9月27日出生,滿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雙山子鎮王丈子村020448號,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懷安縣懷安城第一小學東200米。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2023)蘇0991刑初203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罪犯曹玲玲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罪犯曹玲玲以其患有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為由,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供相應病例等相關材料。
現本院將罪犯曹玲玲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聯 系 人:胡法官
聯系電 話:0515-80891242
地 址:鹽城市贛江璐22號。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