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郵法院)關于罪犯陳修興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揚州 發布時間:2024-08-07 瀏覽次數:1706
罪犯陳修興,男,1987年6月9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84198706091514,漢族,江蘇省高郵市人,初中文化,無業,住高郵市龍虬鎮一溝村八組57號。
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2024)蘇1084刑初216號刑事判決,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現罪犯陳修興以“患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規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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