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2024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24)蘇0902刑初28號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判處罪犯李毓潔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后李毓潔不服該判決,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4年7月1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09刑終208號,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24年7月19日,罪犯李毓潔以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相關檢查材料。現將罪犯李毓潔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相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可以通過撥打電話0515-68558175、0515-68558263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