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0508刑更11號  

 

罪犯龐靜,女,1994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32519940406422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湖北省咸寧市崇陽縣天城鎮陳家小區7棟701室,戶籍地湖北省咸寧市崇陽縣港口鄉石嶺村一組29號。龐靜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22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審。

2024428日本院作出了(2024)蘇0508刑初239號刑事判決,以盜竊罪判處罪犯龐靜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該判決已于2024年5月9日發生法律效力。案件審理中,龐靜以本人系懷孕婦女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對龐靜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立案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本院委托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龐靜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組織診斷。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蘇州市立醫院(北區)聘請醫學專家進行診斷,并于2024年7月18日出具《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龐靜2024年6月22日妊娠狀態診斷成立。后罪犯龐靜向本院提交了崇陽縣人民醫院胎監檢查報告,證實其于2024年7月25日孕32周+1天

經征求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意見,亦同意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龐靜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執行地為湖北省咸寧市崇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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