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為公司債務出具欠條,法院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林涓 顧曉丹 發布時間:2024-08-01 瀏覽次數:1903
公司法人出具欠條時既加蓋了公司印章,又在欠款人處簽名,該由誰還款?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承攬合同糾紛,判決法人與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案情簡介】
張某是一家紡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左右,因公司地面建設需要,張某代表公司與李某協商一致,由李某承攬該公司環氧地坪項目,并簽訂了合同書。施工結束后,張某及公司陸續向李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仍有30000元未能付清。經李某催要,紡織公司向李某出具了欠條,并加蓋公司印章,“欠款人”處由張某簽名捺印。因欠款遲遲未能收回,李某將紡織公司及張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為紡織公司進行環氧地坪施工,雙方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李某按約完成承攬工作后,紡織公司應當給付剩余承攬款。張某曾向李某支付過部分款項,且其后又以個人名義在欠條“欠款人”處簽名,應當視為其自愿加入案涉債務。法院最終判決紡織公司給付李某承攬款30000元,張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本案中,張某在欠條“欠款人”處簽名捺印,并且以實際行為表明其愿意承擔涉案債務,可以認定構成債務加入。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其在欠條上簽字可能存在兩種法律性質:一是代表公司履行職務,二是債務加入,區分的關鍵在于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明確的加入債務、共同還款的意思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為公司債務出具欠條的責任承擔問題,應根據欠條內容結合案件具體事實予以綜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