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咋還要退?
作者: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韓爽 發布時間:2024-07-30 瀏覽次數:1416
【導語】
彩禮返還問題,是婚約財產糾紛中一個常見而復雜的問題,涉及法律、民俗、道德等多方面因素。在現實生活中,雙方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在這樣“閃離”的情況下,彩禮應如何返還?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喪偶,被告程某離異,經人介紹二人相識,并于2023年3月底登記結婚。登記結婚當日,張某向程某轉賬5萬元,備注“彩禮”,還花費4萬余元購買金首飾給她。次月初,經程某再次索要,張某又向程某轉賬1萬元,備注“彩禮”。而結婚僅1個月未到,雙方即發生不可調和的矛盾,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程某離婚,并返還上述彩禮和金首飾。
張某陳述,雙方婚后并未共同生活;程某陳述雙方共同生活一個月,因其工作地點較遠,一周僅回原告家一次,故雙方發生矛盾,張某言語辱罵程某,致程某精神抑郁,并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退還彩禮及金首飾。
2023年4月,張某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張某其前妻患癌癥去世,為幫前妻看病,張某花費醫藥費數十萬元,張某小女兒張某某系某小學學生,需要其撫養,張某主要生活來源靠打工,生活困難”。張某月收入三、四千元。2023年5月,程某被診斷為抑郁發作、焦慮性抑郁癥。
【法院認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依據原告提交的轉賬、支付記錄及雙方陳述,程某確實收到張某給付的6萬元彩禮及價值4萬余元的金首飾。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考慮雙方婚后共同生活僅一個月左右時間,彩禮數額較高,張某家庭經濟情況困難,結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程某應向張某返還彩禮4萬元,對張某要求程某返還其他彩禮及金首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彩禮應不應退?應該退多少?應當綜合彩禮性質金額、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離婚原因和過錯、孕育情況、是否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當地習俗等因素判定。本案中,雙方婚后共同生活僅一個月時間,張某給付的彩禮金額較高,也造成自己家庭經濟困難,但同時考慮到離婚系由張某提出,雙方在日常溝通過程中張某對程某存在言語辱罵,張某對雙方婚姻破裂存在一定過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和離婚原因,法院酌定程某返還彩禮4萬元。
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其直接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同時也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和祝福。過高的彩禮背離了彩禮的初衷,使彩禮給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也給婚姻穩定埋下隱患,更不利于社會文明新風尚的弘揚。在實際生活中,讓“彩禮”定位于“禮”而非“財”,有利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文明節儉的婚禮習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