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謝菲歌,女,住新沂市

因涉嫌犯強迫賣淫罪,于2022年10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3年7月11日,本院決定對謝菲歌逮捕,新沂市公安局于2023年7月14日對謝菲歌體檢過程中發現謝菲歌懷孕,故未予送押。2023年12月18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謝菲歌取保候審。

2023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24)蘇0381刑初242號刑事判決,以謝菲歌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同案犯晁栗靚、周鑫悅不服上述判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4日裁定準許上訴人晁栗靚撤回上訴;駁回上訴人周鑫悅的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罪犯謝菲歌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5月6日,本院決定對罪犯謝菲歌暫予監外執行二個月。

2024年6月7日,罪犯謝菲歌在新沂市人民醫院生育一女,當月26日,罪犯謝菲歌以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審查,罪犯謝菲歌于2024年6月7日在新沂市人民醫院產一女,罪犯謝菲歌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本院認為,罪犯謝菲歌懷孕并生育一女,現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決定對罪犯謝菲歌暫予監外執行十個月零二十天。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