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關于罪犯周某假釋一案的立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07-17 瀏覽次數:1033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提 請 假 釋 建 議 書
〔2024〕蘇通女獄假建字第143號
罪犯周越,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人,漢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510603198111246344,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9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5刑初1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越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由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出的違法所得部分,由建湖縣公安局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該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蘇09刑終46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越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改造中偶有違規行為,經教育后能改正不足,做到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勞動上曾有不規范行為,經教育后能提高安全意識,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考核周期內,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司法局對罪犯周越進行調查評估,認為該犯符合社區矯正接收條件,擬適用社區矯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低度,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越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