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冶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103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50號
罪犯冶某,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綜合監區服刑。
2022年6月23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82刑初29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冶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扣押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4616元,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6784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冶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冶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