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趙某浩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045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60號
罪犯趙某浩,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7月28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2刑初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浩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33年1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趙某浩退繳的贓款人民幣三百三十五萬五千四百七十六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趙某浩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被告單位徐州市鐵運煤炭運銷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趙某浩退繳的贓款人民幣三百三十五萬五千四百七十六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均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浩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