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閆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516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56號
罪犯閆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原郊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1年7月9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12刑初66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閆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八百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蘇03刑終43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閆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被告人閆某等3人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32.1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閆某違法所得88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閆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