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嵇某儉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211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63號
罪犯嵇某儉,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研究生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7年1月13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2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嵇某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象牙筆筒一只、手表兩只,金條三根、寶馬汽車一輛、無錫商業大廈購物卡五張及贓款人民幣三百零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三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中贓款人民幣二百一十七萬元由暫存單位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上繳國庫,無錫商業大廈購物卡五張由江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7日交付執行。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35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1日止)。
罪犯嵇某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象牙筆筒一只、手表兩只,金條三根、寶馬汽車一輛、無錫商業大廈購物卡五張及贓款人民幣三百零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三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嵇某儉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