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文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94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95號
罪犯周某文,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湖南省湘鄉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2年10月8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1刑初15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4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2022年6月15日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文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