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95號

    罪犯周某文,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湖南省湘鄉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2年108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1刑初15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4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2022年6月15日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文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