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76號

    罪犯張某喜,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4年7月18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吳江刑初字第057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喜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27年11月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罪犯張某喜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蘇中刑終字第002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執行。2016年12月1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815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18年10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566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20年11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73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9月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

    罪犯張某喜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喜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減為三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