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87號

    罪犯姚某根,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江蘇省太倉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8年9月26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583刑初13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姚某根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5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尚未退出的財產損失繼續予以退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姚某根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未履行;尚未退出的財產損失繼續予以退賠2023年4月10日履行七萬五千元;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姚某根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