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04號

    罪犯夏某權,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江蘇省灌南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2年9月29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724刑初1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夏某權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退贓退賠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夏某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2023年4月4日履行;退贓退賠二萬元,判前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夏某權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