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74號

    罪犯王某,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25日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05刑初9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罪犯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蘇03刑終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五千元,退還贓款一萬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九百二十元,2021年11月17日履行一萬元,2021年11月29日履行一萬五千元,2024年4月15日履行一萬五千元,2021年5月27日履行九百二十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