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93號

    罪犯宋某萬,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16年8月15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7刑初2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宋某萬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7)蘇刑終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4日交付執行。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29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7年2月6日止)。

    罪犯宋某萬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2022年1月21日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宋某萬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