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瞿某清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58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99號
罪犯瞿某清,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湖北省監利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0年8月5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12刑初5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瞿某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退贓退賠人民幣十五萬四千七百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蘇04刑終2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瞿某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五千元元,2022年7月4日履行五千元;2022年7月5日履行二萬元;退贓退賠十五萬四千七百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瞿某清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