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99號

    罪犯瞿某清,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湖北省監利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0年8月5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12刑初5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瞿某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退贓退賠人民幣十五萬四千七百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蘇04刑終2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瞿某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五千元元,2022年7月4日履行五千元;2022年7月5日履行萬元退贓退賠十五萬四千七百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瞿某清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