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00號

    罪犯彭某,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17年12月27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7刑初3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31年12月1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彭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蘇刑終1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30日交付執行。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35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1年5月1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彭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彭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