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028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88號
罪犯方某,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安徽省祁門縣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1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23刑初2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蘇06刑終1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方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判前已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方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