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77號

    罪犯曹某偉,男,1999年5月18日出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2年7月13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82刑初12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曹某偉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蘇05刑終43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曹某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九萬元,判前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曹某偉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