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林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136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871號
罪犯張某林,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0年5月28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07刑初5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林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一萬元,扣押在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的馬某建的退出的人民幣46萬元和馬某建代張某林退出的人民幣9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張某林的非法所得1301.76萬元(其中40萬元由張某林、馬國建共同退賠)。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蘇05刑終44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51萬元,扣押在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的馬某建的退出的46萬和馬國建代張某林退出的人民幣90萬元予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張某林的非法所得1301.76萬元(其中40萬元由張某林、馬某共同退賠),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林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