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海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032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879號
罪犯張某海,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福建省平和縣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4月20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83刑初7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查扣的涉案卷煙,由昆山市煙草專賣局依法處理。公安機關扣押的手機,依法予以沒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查扣的涉案卷煙依法處理。公安機關扣押的手機依法予以沒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海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