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12號

    罪犯張某國,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6年9月9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412刑初61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已扣押的違法所得九千六百八十元及大眾POLO汽車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8日交付執行。2019年8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378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1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2日止)。

    罪犯張某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5萬元,已扣押的違法所得9680元及大眾POLO汽車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部分履行2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國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