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59號

    罪犯岳,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遼寧省興城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21年4月21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1刑初10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岳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岳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岳某Vivo手機、電腦主機依法沒收,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岳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