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10號

    罪犯岳,男,2001年1月14日出生,四川省南部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2年6月22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922刑初1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岳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對三被告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幣76812元,依法發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20000元,對三被告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幣76812元,依法發還被害人,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