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岳某輝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218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10號
罪犯岳某輝,男,2001年1月14日出生,四川省南部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2年6月22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922刑初1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岳某輝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對三被告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幣76812元,依法發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岳某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20000元,對三被告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幣76812元,依法發還被害人,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岳某輝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