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894號

    罪犯袁某,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湖北省石首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3年5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寧刑初字第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袁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4年6月2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蘇刑—終字第00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執行。2017年4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32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1月2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9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十五日;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20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4日止)。

    罪犯袁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000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袁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