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許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940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08號
罪犯許某,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5年5月11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2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許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查獲的違禁品予以沒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8日交付執行。2019年5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233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2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許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7月、2020年2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10000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許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