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130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874號
罪犯徐某軍,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7年8月31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323刑初27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軍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5日交付執行。2020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80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90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7年12月1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徐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萬元,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