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某潮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shù):886
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26號
罪犯吳某潮,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人,中專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十六監(jiān)區(qū)服刑。
2018年11月16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583刑初9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潮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查扣的涉案卷煙,由昆山市煙草專賣局依法處理。公安機關扣押的手機、筆記本、鑰匙、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蘇05刑終394號刑事判決,維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蘇0583刑初913號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撤銷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蘇0583刑初91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吳某潮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以上訴人吳某潮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2日交付執(zhí)行。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85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29日止)。
罪犯吳某潮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吳某潮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