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04號

罪犯王某文,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8月27日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05刑初5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文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蘇03刑終42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30000元,退賠全部違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部分履行,繳納罰30000,退賠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文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