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文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903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04號
罪犯王某文,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8月27日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05刑初5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文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蘇03刑終42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30000元,退賠全部違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部分履行,繳納罰金30000元,退賠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文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