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維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001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06號
罪犯王某維,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江蘇省金湖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4年1月21日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00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責令被告人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幣三百六十五萬六千元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原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淮中刑二終字第002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2日交付執行。2016年4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185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18年3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54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35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29日止)。
罪犯王某維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8月、2021年3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退贓退賠3656000元,罰金100000元,部分履行20000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維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