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875號

    罪犯呂某峰,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湖南省新邵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3年6月17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張刑初字第020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呂某峰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蘇中刑終字第01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4日交付執行。2016年4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162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18年3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558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0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80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77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呂某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五萬元,部分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呂某峰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減為三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