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18號

    罪犯林某,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15年11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3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林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個,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個月(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整。依法追繳被告人林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九百元;沒收被告人林某被扣押在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冰壺一把。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寧刑終字第39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5日交付執行。2018年8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443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38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84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11月9日止)。

    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萬五千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三千九百元,已履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林某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