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舉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020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00號
罪犯李某舉,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什邡市人,文盲,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2年12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寧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舉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3)蘇刑一終字第001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0日交付執行。2018年5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193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34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4年11月6日止)。
罪犯李某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0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舉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