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19

    罪犯胡某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江蘇省新沂市人,中等??莆幕?,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81刑初2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33年7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繼續追繳或者責令被告人胡某飛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返還被害人張某。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胡某飛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蘇03刑終42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某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退贓退賠二百五十萬元,已履行一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