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郝某旺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58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14號
罪犯郝某旺,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天津市津南區(原南郊區)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81刑初7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郝某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對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對各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郝某旺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責令退賠,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郝某旺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