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14

罪犯郝某旺,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天津市津南區(原南郊區)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81刑初7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郝某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對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對各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郝某旺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責令退賠,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郝某旺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