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某建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906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887號
罪犯杜某建,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浙江省德清縣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0年7月16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刑初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杜某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本案所涉應繳稅款60389295.96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其中,被告人陸某亮在其參與的60389295.96元范圍內承擔連帶退賠責任;被告人杜某建在其參與的32012143.16元范圍內承擔連帶退賠責任);扣押在案的蘇淮貨6596、皖淮河貨998船舶系犯罪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杜某建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本案所涉應繳稅款60389295.96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其中,被告人陸某亮在其參與的60389295.96元范圍內承擔連帶退賠責任;被告人杜某建在其參與的32012143.16元范圍內承擔連帶退賠責任);扣押在案的蘇淮貨6596、皖淮河貨998船舶系犯罪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罰金部分履行11000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杜某建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