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887號

    罪犯杜某建,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浙江省德清縣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0年7月16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刑初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杜某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本案所涉應繳稅款60389295.96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其中,被告人陸亮在其參與的60389295.96元范圍內承擔連帶退賠責任;被告人杜某建在其參與的32012143.16元范圍內承擔連帶退賠責任);扣押在案的蘇淮貨6596、皖淮河貨998船舶系犯罪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杜某建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本案所涉應繳稅款60389295.96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其中,被告人陸亮在其參與的60389295.96元范圍內承擔連帶退賠責任;被告人杜某建在其參與的32012143.16元范圍內承擔連帶退賠責任);扣押在案的蘇淮貨6596、皖淮河貨998船舶系犯罪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罰金部分履行11000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杜某建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