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20號

    罪犯周某軍,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湖南省漣源市人,高中肄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八監區服刑。

    2017年5月31日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117刑初38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軍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蘇01刑終43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交付執行。2020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58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82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8日止)。

    罪犯周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