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15號

    罪犯趙某,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陜西省眉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八監區服刑。

2019年6月20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003刑初8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各被告人尚未退賠的詐騙贓款繼續予以追繳,對參與詐騙的數額承擔退賠責任。公安機關凍結的贓款依法發還各被害人,扣押在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蘇10刑終267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趙某撤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6日交付執行。2022年11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54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25日止)。

    罪犯趙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各被告人尚未退賠的詐騙贓款繼續予以追繳對參與詐騙的數額承擔退賠責任。公安機關凍結的贓款依法發還各被害人,扣押在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部分履行45000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