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09號

    罪犯楊某平,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5月18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5刑初7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平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公安機關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責令被告人楊某平、武藝按照各自參與的犯罪金額繼續共同退賠尚未追繳的贓物或者贓物折價款,發還被害單位。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蘇05刑終47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31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某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5000元,責令被告人楊某平、武藝按照各自參與的犯罪金額繼續共同退賠尚未追繳的贓物或者贓物折價款,發還被害單位,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平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