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10號

    罪犯王,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三監區服刑。

    2022年8月4日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91刑初17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暫扣的槍支、彈藥予以沒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