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53號

    罪犯江某順,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綜合監區服刑。

    2021年5月24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03刑初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江某順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江某順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江某順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